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对于岗位、工作时间、工作地点都有约定,变更任何部分都需要实际履行中的双方同意。前程无忧的网友“maggie”分享了她自己的经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岗位变更的典型性:
maggie入职以来一直做的是文员的工作。公司最近决定把一些办公室人员调去做销售,要背指标,maggie不想去。关键在maggie的劳动合同中并明确工作岗位,只明确了工作部门。虽然部门里有很多岗位,但合同中没有明确说明maggie应当做的是哪个职位。maggie不知道是不是可以拒绝公司的调动?
前程无忧专家给出的建议如下:
在这个案例中,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虽然没有经过双方书面的确认,但实际履行的双方肯定会产生一个默认的约定。员工进公司后做了2年的办公室文员,那她的意识必然认为自己是文员岗位,同时在公司的内部管理体系中肯定也是登记为文员的。这样一来,假设单位把这个文员硬调整去做销售,缺乏充分的合理性,除非员工本人同意,否则很难因为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就可以随意调动岗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通过这种方式解除,单位要根据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而从maggie的讲述来看,单位没有足够的理由表明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所以maggie拒绝单位的调整是明智的。同时maggie要注意的是不要随意不去原来的工作地点上班,或者自己主动辞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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